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机关简介,包括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信息等;
2.法规文件,包括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行政职责,包括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职责的有关情况等;
4.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日常主要工作情况及有关新闻动态等;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方式
1.通过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jms.gov.cn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3.“佳木斯住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MSzhujian
4.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公开目录编排体系分为文件名称、信息索引、部门代码、代码类别、信息添加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等部分。局内目录信息分类齐全,包括: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法律法规、部门文件与政策解读、重点工作、其他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部门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住建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技术保障。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8号市机关中心3号楼50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454-6715016 传真号码:0454-6715017
电子邮箱:jsjb168@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邮政编码:154004
(二)具体步骤
1.申请。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受理机构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也可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答复。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本部门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本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当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本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9)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将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10)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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