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安公园停车场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在长安公园建设了机动车停车场,开展有偿停车服务管理。按照《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停车场收费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分车型,实行计时收费。
1.停车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收费3元/台;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按每小时3元/台收取。
2.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累计停放超过10小时,在24小时(含)内收费30元/台。
3.车辆停放超24小时后,重新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累计收费。
二、优惠政策
(一)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对新能源车辆停车服务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并能出示残疾人证的车辆。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重新申报。
你公司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监审:孙艳君
审核:常 成
编辑:韩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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