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安公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24年)

发布时间:2025-1-22 13:33:26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安公园停车场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在长安公园建设了机动车停车场,开展有偿停车服务管理。按照《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停车场收费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分车型,实行计时收费。

1.停车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收费3元/台;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按每小时3元/台收取。

2.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累计停放超过10小时,在24小时(含)内收费30元/台。

3.车辆停放超24小时后,重新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累计收费。

二、优惠政策

(一)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对新能源车辆停车服务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并能出示残疾人证的车辆。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重新申报。

你公司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监审:孙艳君

审核:常  成

编辑:韩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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