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5〕佳农高01号

发布时间:2025-4-11 16:27:14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当事人名称/姓名: 张**(塑料颗粒加工厂)                   

经营者:   张**                                     

身份证证件号码:23************3427          

地址/住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张**(塑料颗粒加工厂)塑料破碎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违法事实);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证明内容:经营者信息);

4.现场影像资料(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违法事实);

5.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违法事实);

6.土地租赁合同及收据(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场地出租合同及收款凭证);

7.电费使用记录(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张**(塑料颗粒加工厂),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2023年至2024年4个月的使用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1 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塑料颗粒加工厂)应该办理坏境影响评价类别);

9.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行政处罚裁量认定结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 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 2025 〕佳农高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接到《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佳农高01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1.情节: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的规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9日


监审:刁莉丽

审核:张玲玉

编辑:熊斯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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