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四项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的要求,规范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依据《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黑科规〔2024〕4号)《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黑科规〔2021〕13号)《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而科技创新平台正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四项科技创新平台政策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构建了平台由市到省的培育机制。建设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将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资源的聚集效应,加快科技成果的生成与转化,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动能。
三、研判过程
为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市科技局参照省平台政策与省内外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制定了四项科技创新平台政策初稿,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政策终稿。
四、主要内容
四项科技创新平台政策主要包括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主要任务、主体责任、备案条件、申报程序、运行管理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保障措施。
五、措施要求
申请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备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平台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协调本单位人、财、物等资源优先保障平台高质量建设,并在建成后确保平台的高效运行,持续产出或转化科技成果。
市科技局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备案的平台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备案的平台每年需向市科技局递交年度运行报告,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运行情况对平台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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