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7-15 16:38:15 浏览次数:1240 字体:[ ]

一、制定《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普通专科门诊部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黑龙江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制定标准的意义

适时出台我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鼓励并规范相应医疗机构管理,有助于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对于规范我省眼科门诊部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引导并促进社会力量办医,推动我省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均具有积极作用。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科室设置要求,明确了眼科门诊部科室设置基本数量和类别。

第二部分是人员要求,明确了眼科门诊部所需医务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条件,明确了眼科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部分是房屋要求,明确了眼科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和诊室、观察室等用房使用面积基本标准。

第四部分是设备要求,明确了眼科门诊部所需的基本设备,强调急救室必须配备的设备种类。

第五部分是规章制度要求,明确眼科门诊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压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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